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一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
第三条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丙烯│22.0│├────────────────┼──────────┤│丙烷│18.0│├────┬───────────┼──────────┤│混合液化│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22.0││石油气│16
5kgf/cm^2(表压)│││├───────────┼──────────┤││其余情况│18.0│├────┴───────────┼──────────┤│丁烷,丁烯,丁二烯│8.0│└────────────────┴──────────┘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丁烯、丁烷等混合物
第九条材料选择(1)制造槽车与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应不低于现行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一级要求
(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模和材料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