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
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
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取得证书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确认检验报告生效需加盖的印章
印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颁发
二、证书和印章的式样(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证书和印章的式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
证书上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二)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1.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当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2.证书检验范围应当注明现场条件核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3.证书住所应当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4.证书检测地址应当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5.证书有效期应当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6.证书式样见附件1
(三)印章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专用章字样
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
印章式样见附件2
三、证书和印章的使用(一)安检机构应当将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证书上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的,该证书作废
(三)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四)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