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安全作业知识讲座一、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学习条文: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我们应该做什么
不要任意改动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