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质技监特函[2009]8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实施气体充装及气瓶检验有关记录的通知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各气瓶检验机构:做好有关工作记录是充装单位履行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和气瓶检验机构履行气瓶检验责任的法定义务和工作见证,同时也是确保气瓶安全能实现追踪溯源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检验的国家标准规定,编制有关气体充装记录和气瓶检验记录,具体详见附件1至附件6
现就实施充装记录和检验记录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气体充装单位履行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和气瓶检验机构履行气瓶检验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将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本文要求实施的记录表格情况纳入检查工作中加以监督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活动不做充装记录或充装记录不全,系充装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气瓶检验机构检验中不做检验记录或检验记录不全,系检验机构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肃查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安全责任落实
同时要将气体充装记录的学习和使用纳入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证培训考核范围,以提高充装作业人员业务水平
我局也将气瓶检验记录的学习和使用纳入气瓶检验人员培训考核范围,以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和各气瓶检验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可结合充装介质和检验气瓶的具体情况在本文发布的记录样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记录内容,调整记录格式,并在本文下发之日对相应充装活动和检验工作实施充装和检验记录
对本文已编制样表的相应记录,各充装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