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81年02月13日【实施日期】1981年02月13日【时效性】有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一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
第三条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的审批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并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非部属单位还需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或厅、下同)(同意)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五条设计原则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维护的检修
第六条槽车用车辆和底盘(1)活动式槽车用车辆和固定式槽车用底盘,必须符合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汽车产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在汽车底盘上改装半拖式槽车时,必须进行强度和刚度的校验,并应先取得当地公安局(或厅、下同)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槽车的结构设计(1)槽车与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
罐体外表面不加保温层
(2)罐体上必须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00mm的人孔,并至少设有一个液相管和一个气相管
液相管和气相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铁制阀门
(3)罐体上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装置
(4)罐体与底盘或车辆货箱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