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
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三、产品配方(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
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的产品配方为准;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为准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