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
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