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第1页共11页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