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知各处室、支队:现将《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进行修改,并将反馈意见于4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以本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及受委托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第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