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
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
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
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