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皖西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XX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至2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修)订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三)作出撤销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按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至9人,主任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二)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种种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告知未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原因及建议
第1页共4页(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凡具备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