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電壓大電流受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要點草案總說明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體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商,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然而,目前此八項高壓用電設備並未列入商品檢驗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產品項目之範圍,係由能源局受理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申請後委託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審查辦理外,其餘高壓用電設備由經濟部委託台電公司業務處審查辦理迄今,因不同高壓用電設備分別由台電公司不同單位執行,致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不一致,且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商之認可亦無統一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由於此八項高壓用電設備加入電力系統使用,對於系統安全品質及系統可靠度有密切之影響,因此,為建立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並確保供電之穩定與用電之安全,對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之試驗報告審查、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爰擬具「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草案,計二十五點條文,其要點如次:ㄧ、明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訂定目的、適用範圍、其他規定及名詞定義
(草案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二、明定檢驗機構申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
(草案第五點、第六點)三、明定檢驗機構之認可審查作業程序
(草案第七點)四、明定原製造廠商申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
(草案第八點、第九點)五、明定原製造廠商之認可審查作業程序
(草案第十點)六、明定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商需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並作合格之登錄
(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七、明定檢驗機構經認可後始得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範圍
(草案第十三點)八、明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商認可之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審查方式(草案第十四點、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