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1〕号)和《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9〕号)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对公司煤矿和非煤矿山采选、供电、铁路运输、装备制造等领域存在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采煤、掘进方面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
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
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
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
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
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
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
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
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
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1
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
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
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