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建安全管理手册》、中建四局和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分公司工作实际,制定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司属各项目不同岗位的个人和职能机构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分公司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单位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作业班组长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形成覆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分公司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六条分公司必须设置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