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控股〔2012〕635号关于印发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处)室: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规范干部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状况稳定持续好转,现将经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附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促进集团公司的安全发展,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本着制止“三违”、消灭隐患、减少事故的宗旨,结合永煤控股实际,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永煤控股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
第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第一节通用部分第4条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酒后入井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井口验身工200元罚款
第5条井下扒、蹬、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运输设备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6条阻碍安监(检)人员工作,对安监(检)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安检人员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8条井下睡觉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9条井下拆卸矿灯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10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1条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的责任人给予300元罚款
第12条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或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3条新工人培训时间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