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控股〔2012〕635号关于印发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处)室: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规范干部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状况稳定持续好转,现将经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附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促进集团公司的安全发展,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本着制止“三违”、消灭隐患、减少事故的宗旨,结合永煤控股实际,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永煤控股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第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章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第一节通用部分第4条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酒后入井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井口验身工200元罚款。第5条井下扒、蹬、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运输设备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6条阻碍安监(检)人员工作,对安监(检)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安检人员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8条井下睡觉的给予200元罚款。第9条井下拆卸矿灯的给予500元罚款。第10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给予200元罚款。第11条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的责任人给予300元罚款。第12条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或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200元罚款。第13条新工人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第14条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15条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人给予800元罚款。第16条跟班、值班干部无故空岗或脱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第17条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人每超过1天给予100元罚款。第18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给予50元罚款。第19条对有关区队干部、班组长、矿山救护和专职安全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20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第21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第22条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议及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被通知人员未经公司带队(主持)领导允许不参加的或拖延完成任务的,每次罚当事人200元;迟到、早退或中间脱离的罚款100元。第23条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人500元罚款。1、没有执行安全例会制度;2、行政正职无故不主持安全例会;3、安全生产有关人员不参加安全例会的;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记录弄虚作假的;5、没有正式会议记录的;6、没有履行签字制度或签字弄虚作假的。第24条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25条施工作业没有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26条发现事故征兆或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不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给予撤职,并罚款500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节采煤第27条采面初采初放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而安排回采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28条现场不落实采面初采初放措施的当班负责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29条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30条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时不执行安全措施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第31条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而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第32条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给予撤职,并给予5000元罚款。第33条不按照有关领导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停产整改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