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处置回收管理为确保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的有效处置、利用和盘活,加强报废固定资产的规范处置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改进现行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处置和回收管理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理顺了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与工业废弃物处置与回收的归口管理界限、分工和职责
规定原列为工业废弃物的废旧设备与备件,按本办法处置
——明确了由装备自动化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利用价值进行评估后,办理对外处置手续
——强调工程拆除委托外单位需用拆除的旧物资“以料代工”的,应查请品种数量,进行充分的价值评估,办理报批手续,并签定协议书
——规定了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处置优先顺序,即首先满足公司内开发利用,对外处置出售(评估价应高于市场废钢铁价),作废钢铁或工业废弃品回收
本标准记录表式,按QG/SWGJC06-2001《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主要记录表式,附录A:《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估价报批单》装备-设备-原14,记录保存期三年
本标准附录B:《设备处置(工程物资)协议书》样张报废、闲置设备及工程物资处置和回收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报废、闲置设备与备件及工程物资(旧工程拆除物资,新工程结束后的剩余材料)的确认、回收、处置、开发利用等管理事项
2规范性引用文件《设备管理通则》QG/SWGZB01-200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QG/SWGZB21-2001《废钢铁、返回钢回收利用管理规定》QG/SWGWZ15-20013术语和定义3
1报废固定资产:以《设备管理通则》6
4确认的条件与范围为准
2闲置固定资产:随着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改造后近期一般不再利用的设备
3闲置备件:设备淘汰或闲置后留存的备件及库存中“超储备”的备件
4旧工程拆除物资:在技术改造、市政建设、结构调整、拆违建绿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