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交通房建、机电、绿化)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和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施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