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