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药监管实施方案第一条为增强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含医疗道理)的安全治理,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道理监督治理条例》和《省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则,结合我县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应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指导机构,增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研讨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承当以下职责:(一)制订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目的任务和工作办法,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二)依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施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和相关司法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四)完成上级相关部分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在本地人民县政府的指导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的指导下,详细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应符合下列前提:(一)乡镇人民县政府在编在职公事人员;(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明水平或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技能职称;(三)熟习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司法法律,具有必然的食品药品基本常识和组织协调才能及言语文字表达才能;(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操行记载
第1页共3页第六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员依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引荐
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向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引荐3至4人拟任人员名单;(二)初审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对引荐人员依照第五条规则的前提进行初审,确定拟任用人员;(三)培训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对初审及格的拟任人员进行培训测验;(四)确定
对测验及格的拟任人员,由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