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项目监管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科技项目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三项费发挥其最佳效益,达到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项目管理是对科技计划项目中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行依法管理
管理实行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科技项目年度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下一年的计划,申报时间从月日至月20日止,过时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大的开发价值及应用前景,并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熟可靠、市场广阔、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较大的示范和推广作用,并有可能较快的形成地方经济支柱产业
第七条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市直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所申报项目送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各县、特区、区申报项目由所在县、特区、区科技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市直主管部门及县、特区、区科技局将审查同意的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项目一览表(附软盘),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第三章科技项目评审及审批程序第八条申报的项目经初审后,按行业分类,送专家委员会第1页共3页评审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市科技局提出立项方案
第九条将立项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第十条凡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