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大防安办字[2010]14号签发人:王立国转发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防安字[2010]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营造我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3.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4.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5.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二一年六月十日〇〇附件1: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市防火委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将《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