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局正确、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局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不按规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