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崔家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治矿,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规范操作理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总安字[2009]3号)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
第6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7条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
第8条造成工亡事故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者
构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10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第11条对国家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所认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2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3条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4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