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措施废、改、立工作方案》(晋煤监学组发[2009]35号文印发)的要求,结合两年多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践,对现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二○○九年三月四日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