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切入点,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总体目标从2018年开始,积极推行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改革措施(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使用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将气体充装在气瓶内并对气瓶使用安全承担管理义务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第1页共37页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具体涂敷内容参照《XX省质监局关于的实施意见》(粤质监〔2017〕71号)执行。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市质监局负责)(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使用管理人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第2页共37页他气体的违法行为等。监督抽检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三)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