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healthprotectionstandardsforproducinggasmantlesGBZ123-2002前言本标准第3-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6-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亚、石玉成、周舜元、范葆盛、王菊英、吴保德、郑玲、张友久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灯纱罩生产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灯纱罩的生产,其产品销售、贮存、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3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6353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放射防护基本要求3
1从事汽灯纱罩生产,必须遵循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及个人受照剂量不得超过限值的放射防护原则
2从事汽灯纱罩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HL为50mSv,一年中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放射工作场所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DAC)值也列于表1
表1放射工作人员的ALI和DAC值232Th228Ra228Ac228Th224RaALI(食入),B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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