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一、重大事故隐患1
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3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4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
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13
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14
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15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6
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7
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18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19
作业场所未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