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04]156号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涵义见附件)的安全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审查实施主体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苏州市安监局成立“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化办),具体承担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市危化办在各县级市设立安全审查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
工作点的设立及其工作职责由苏州市安监局另行制定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安全审查范围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建设以下企业、项目的,均需申请安全审查批准行政许可:(一)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三)其他企业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安全审查原则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