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序号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考核细则1组织领导(16分)组织领导8分(1)认真贯彻落实鲁发[2008]17号和枣发[2008]20号文件,明确一名区(市)委常委和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坚持每月一次的区(市)级领导下企业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2分);查文件和记录
没有贯彻意见或没有明确一名区(市)常委和区(市)政府分管区长(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扣1分;区(市)级领导未下企业检查的扣1分,检查次数不够的扣0
(2)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分)查“十一五”发展规划
未列入规划的,不得分
查发改、统计部门是否将事故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的,不得分
(3)区(市)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区(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2分)查2009年以来党委、政府会议纪要
区(市)委常委会议未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的,扣1分;区(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未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或每季度未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少一次扣1分
(4)认真落实市安委会下达的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1分)查市政府安委会下发的“重大隐患整改指令”
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时反馈落实意见的,不得分
(5)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主任政府安委会,建立各部门配合联动、齐抓共管、职责明确工作机制
(1分)查文件
没有贯彻落实省政府22号文件,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的,不得分
责任制落实8分(1)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区(市)与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直属单位)和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完善责任体系;(2分)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