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海安委办〔2009〕12号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安委办[2009]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〇〇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安委办[2009]14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结合即将下达的浙江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二○○九年四月三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五)瞒报事故的;(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工作步骤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至9月)。1.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