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生态墓地暂行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以下简称生态墓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第三条生态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在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支持、配合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墓地规划选址
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选址不得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应选择在具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住宅区、耕种区范围内新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
已列入遗体火化的行政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生态墓地
生态墓地面积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划确定用地面积
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远离"三沿五区"的边远山区村,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建设生态墓地,允许按照生态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在指定的区块实行生态葬法
第八条生态墓地的葬法
就是对列入建设生态墓地的村一第1页共3页律要求将骨灰葬入生态墓地(墓山)内,并提倡不保留骨灰,对丧属要求将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