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实施细则附件2:《XX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2011年修订稿)》实施细则一、评估目的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督促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在办好每一所普通高中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好一批示范性普通高中,以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必须通过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达到“优秀”等次,必须是在校生规模达到或接近3000人且有一届以上高中毕业生的独立高中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个依法举办的普通高级中学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评估时间每年6月底前为申报时间,逾期当年不安排评估
评估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评估时间为申报当年第四季度,第二次评估时间为次年第二季度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教育局同意后,由市(州、地)教育局向省教育厅申报
省教育厅根据申报学校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经省示范性普通高22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组的评估结果和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报省教育厅党组审定
省教育厅将于评估前书面通知受评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第1页共3页受评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评估方法1、听取汇报
听取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汇报
2、现场察看
对学校的校容校貌、校风校纪、教学活动、教学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察看
3、查阅资料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工作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文件、总结、会议记录、报告、教学成果、学生学籍档案、成绩表(卡、册)、教师业务档案、财务收支帐目、校产管理清单及有关统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