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广大建设职工的人生安全,特制定本交底书
一、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一)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有关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施工项目各阶段及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验收
(二)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2)监理单位应审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实施,并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旁站形式的监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限期整改完毕,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职责(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