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0〕130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事故,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本补充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使用煤气发生炉、有爆炸性粉尘产生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确因生产工艺暂不能停产的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安全生产保证
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对企业的危险岗位实行定岗定员,尽量减少现场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排除时,由企业专业人员编制检修方案,确定安全作业条件,视情停产维修,现场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企业严厉处罚
(一)凡发现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
其中,凡发现一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携带、使用火种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一个月
(二)凡发现一名职工未经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作业的,罚款19000元;发现两名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一周
(三)凡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9000元;发现两处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两周
(四)凡发现一处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