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质办发〔2007〕25号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局: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并就做好我省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设置规划,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市局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含县、区,下同)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省局提出建议
二、市局上报省局的安检机构设置建议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二)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三)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及实际年检量;(四)拟新建、迁址、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验业务需求分析,并填写《建议纳入设置规划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五)填写《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格式见附件2;(六)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意见;(七)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图;(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增设安检机构的一般要求:(一)各市局应制定满足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二)各市局应依据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密度进行规划
当按机动车保有量设置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设置时,以1
5万辆/线确定
低于上述密度一般不得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三)合肥市区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8公里,其它地级市市区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5公里
但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规定数量的除外
(四)没有设置安检机构的行政区域,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规划:1、安检机构的设置密度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执行;2、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安检机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