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指导原则(试行)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和我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粤食药监局妆〔2016〕15号)、《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妆〔2016〕2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资料审核指导原则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审核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审核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简称《检查要点》)
二、审核内容《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材料,以及《检查要点》中适用于资料审核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
三、缺陷分类资料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现象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现象
四、审核判定方法项目结果严重缺陷项缺陷项(严重缺陷+一般缺陷)<5<20资料审核通过≥5——资料审核不通过——≥20五、资料审核程序(一)任务分派许可机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已受理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任务分派,指定资料审核员和复审员
(二)资料审核员审核资料审核员对已分派任务,根据工作规范、检查要点及相关指导原则进行资料审核,填写《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报告表》(见附件2),并做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结论,提交复审员审核
(三)资料复审员审核资料复审员对已分派任务,根据《工作规范》、《检查要点》及相关指导原则进行资料复审,并结合资料审核意见填写复审意见,提交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许可机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对资料复审意见及结论进行审核
六、审核结果处理(一)完成资料审核后,转入现场审核程序;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