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3基本参数3
1一般规定3
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物面积居住人数火灾起数工厂、堆场、储罐区≤100hm2≤1
5万人1>1
5万人2居住区记1起,>100hm22仓库和民建≤500000m21>500000m223
2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
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2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量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以下规定: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火灾起数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N≤1
02430615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消火栓设计流量(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交通、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院)等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