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十项行政权力)二O一O年一月五日目录1、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制度2、乙级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5、危险化学品经营(甲级)许可证审批制度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8、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制度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制度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1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制度13、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审批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15、行政征用制度16、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17、行政处罚制度18、行政强制制度1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20、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专项补助经费审批制度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