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验收标准》通知泉安委[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晋江市源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化工罐区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泉安委明传[2007]1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9月下旬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抽查
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在检查验收中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企业,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对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仍继续违法违规经营、生产、储存等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
(二)各地要将《验收标准》印发到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每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及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企业(以下简称组织、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验收标准》的检查内容、规定要求和验收标准,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管理,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对在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逐家进行检查验收,真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建档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整改,直到落实为止;对一时无法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四)市政府定于9月21日至9月30日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