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执行红、黄牌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
第三条公司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公司所属煤矿职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检部门、工会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五条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制定阶段性安全处罚办法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
第六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基金专用账户、安全基金的使用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下文执行
第二章罚则第七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立即停产整顿,煤矿矿长在公司安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煤矿处罚款3万元,施工单位罚款3万元,煤矿矿长处以1万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5000元罚款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能整改治理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并提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煤矿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的处罚
(一)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未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