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油田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高处作业防护工作,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石化股份安〔2008〕454号)与“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油田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说的高处作业系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进行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一)进行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内(详见附表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和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二章分级第九条中原油田高处作业分为两级
(一)作业高度在h≥1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2米≤h<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第三章办理与管理第十条《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与办理(一)施工单位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