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制度SJL/Z(安)02—2010—A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业有关的规章、标准以及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规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而制定。第二条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总办会成员协助总经理对其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均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作用并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条严格以“四不放过”原则对待各类事故和不安全事件。第四条各部室要在公司安委会的统一布署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项安全专项活动。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认真学习、执行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和习惯性违章行为。(六)有权获知自己的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和现从事的工作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所需的防范措施和出现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措施。(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八)在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九)对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之后有权越级进行反映。第六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七条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第二章安全目标及控制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特大设备事故;(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引起的重大电网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八)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第十条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其他重大以上事故;部门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第十一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通过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分解到各部室。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依照公司目标,制定不低于公司目标的部门以及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做到层层分解与落实。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察体系来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四条安委会组织机构主任:总经理副主任: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总经理助理成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部、沙洲项目部、华兴项目部、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后勤管理部的行政正职和安全监察部正、副职。第十五条公司安委会是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地方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本企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文化环境。(二)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支持、指导、协调、督促两个体系有机合作,从两个侧面控制并确保公司安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三)分析、掌握企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企业安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