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海安监〔2010〕74号转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袁花镇人民政府: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嘉安监职安〔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传达到有关矿山企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海盐县、海宁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嘉安监职安〔2010〕123号〔201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矿山用电设备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用电设备设施;对目前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的矿山,用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由专业电工(同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用电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二、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矿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要结合事故应急预案制订火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器等应急救援器材。企业要对全体人员开展防灭火、火灾逃生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三、加强防汛、防台风、防雷、防地质灾害工作。各地要督促矿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工作,完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需的各种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和队伍,落实责任,做好汛期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汛期易发生触电、雷击、淹溺、坍塌等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矿山企业要加强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及时清理危岩、悬石、险浮石的清理,特别要注意防止边坡坍塌等事故的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三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0年8月6日17时左右,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金矿四矿区盲竖井12中段至14中段井筒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矿金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国有独资企业),罗山金矿为竖井开拓的地下开采矿山,年采矿能力20万吨。该矿井各种证照齐全有效。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执行安全规程不严格,机电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标准化建设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这起事故发生时,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