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海安监〔2010〕74号转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袁花镇人民政府: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嘉安监职安〔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传达到有关矿山企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海盐县、海宁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嘉安监职安〔2010〕123号〔201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矿山用电设备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用电设备设施;对目前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的矿山,用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
矿山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由专业电工(同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用电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二、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矿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要结合事故应急预案制订火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器等应急救援器材
企业要对全体人员开展防灭火、火灾逃生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加强防汛、防台风、防雷、防地质灾害工作
各地要督促矿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工作,完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