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什么是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的含义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制约的国家
换言之,法治国家就是包括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政党在内的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受法律的支配,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国家,是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处于法治化的国家,一种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这一概念在德语中最先使用,最初是相对于“警察国家”或“警察国”的一种关于国家类型和治国方式的统称
早期“法治国”思想渊源于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论和古代罗马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欧洲法治思想
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其国家权力的限度基本上由法律所规定,但并不具有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等民主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亦称自由主义“法治国”(德文RechtsStaat),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实行统治
所以,法治国家也被代称为“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
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根据法治国家的构建理论可知,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1)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
从古至今,世界各国主要有君主政体(如中国的封建帝制)、贵族政体(如古罗马时代的贵族共和制)、和民主政体(如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主制)
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在国家管理中服从多数人决策,容许少数人意见,由民选议会,责任政府,独立的司法机关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废除了世袭制,独任制和专权的国王
在历史上存在的专制政体下,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而在政治较民主的美,英,法等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