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目的、意义,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目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社会诚信(包括政府诚信)的呼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最强音
诚信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原则,也是改革传统国家行政模式的必然要求
现代政府不仅应该是高效廉洁的政府,也应该是诚信政府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信赖应该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的擅自改变已生效的合法行政行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行政行为而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
研究意义: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建立诚信的政府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4、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国内外研究现状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萌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各邦行政法院在裁判有关撤销、废止行政处分的案件时,对开始引用此项原则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有关信赖保护的学说与论争不断出现、演进,行政信赖保护开始被人们提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加以认识,并在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某些运用;至1973年10月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定为会议第二主题,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终告奠定
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确认,并为此后的多数大陆法国家所仿效
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从德国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学界和实务界逐渐给予了较充分的论证
在日本,学界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授意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问题上
信赖保护原则对日本的行政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被广泛应用于租税法、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方面
可以说,信赖保护原则在日本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