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目的、意义,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目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社会诚信(包括政府诚信)的呼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最强音。诚信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原则,也是改革传统国家行政模式的必然要求。现代政府不仅应该是高效廉洁的政府,也应该是诚信政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信赖应该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的擅自改变已生效的合法行政行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行政行为而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研究意义: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建立诚信的政府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4、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国内外研究现状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萌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各邦行政法院在裁判有关撤销、废止行政处分的案件时,对开始引用此项原则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有关信赖保护的学说与论争不断出现、演进,行政信赖保护开始被人们提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加以认识,并在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某些运用;至1973年10月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定为会议第二主题,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终告奠定。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确认,并为此后的多数大陆法国家所仿效。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从德国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学界和实务界逐渐给予了较充分的论证。在日本,学界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授意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问题上。信赖保护原则对日本的行政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被广泛应用于租税法、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方面。可以说,信赖保护原则在日本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效果。在我国台湾地区,早期司法实务已存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精神解决行政法事件的判例,但学界态度一直较为保守,在很长时期内认为只能以类推方式适用该原则。20世纪80年代,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逐渐被接受。在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推动下,台湾地区2000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对信赖保护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第8条进一步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当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此外,该法第二“”章有关行政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虽然在立法中未对行政信赖保护加以明文规定,但上述第59条的规定已从特殊角度促使行政信赖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得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挥一定作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条款规定虽未明确提及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已将禁止反言、情变补偿等政府诚信和领带保护的内容大致加以表述,具有重要的行政法制实践指导意义。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虽“”然也未正式使用信赖保护概念,但将诚实信用用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明确规定下来,要求:行政机关分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