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当前的行政调解当代行政法的精神是利益一致、服务与合作、信任和沟通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一致关系,是利益关系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一致关系,是一定社会的公正价值的实现状态和社会持续发展,秩序稳定的体现,是政府与公众间相互信任与沟通、服务与合作的反映
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和谐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无法体现,在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中也不易体现,只有在行政调解中,当政府为协调双方当事人关系,稳定社会关系而调解时,就会即反映了政府的服务精神,另一又体现了相对人对政府的信任与合作,二者的沟通随即实现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一)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只能在温和的政府中得到
经济法学派也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执法、司法、诉讼和全部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公法制度、审判制度)说到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行政调解的价值作为对参与调解的社会主体的内在需要所给予的满足与实现,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内在价值,即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价值――公平、正义和效率等;另一方面为外在价值,即通过制度的运作而导致的实体公正――如和谐、秩序等
而只有充分实现了制度的内在价值,才可能在实践运作中带来实体的公正,才可能进一步实现制度的外在价值
因此,和谐、秩序固然是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但现代行政调解最重要的价值应当是公平、正义、效率和谐及秩序
法律虽然规定了一些灵活变通的准则和自由裁量权,但在现实中仍不免产生法律对某些实际情况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形,因此英国的法官创制了普通法之外的衡平法
在美国,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控辩双方的对等,便对拥有强大公共力量的控方的权力作了种种限制,如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辩方赋予充分的自我防护权,譬如众所周知的沉默权;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举证时限等制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