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网民已有6800万户,上网计算机2500多万台,有近50万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
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同民事主体和他们的利益也不断发生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出现,中国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首先“登台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特别的关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同时修改的商标法虽然为涉及网络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确认驰名商标的标准,提供了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权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而在这两部法律修改前、后建立和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和网络域名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以它独特的魅力,规范和调整着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关系,并给其他法学领域和立法积攒和创造了可贵的经验
一、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版权法(DMCA),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DMCA)来津津乐道,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案例来也津津有味,但在该法案颁布两年里,中国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在中国DMCA公布实施前后中国法院已经审判了上百件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2000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
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中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
这个机制的实质性规定包括:(一)诉讼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