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来访事项的,应当动员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请求
第三条应当及时将来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来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凭证,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条应当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第五条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转送、交办、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第七条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1页共13页第八条来访接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五)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来访登记(一)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中进行登记
登记要简化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