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简称“垂管单位”,具体单位见附件)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垂管单位的资产、垂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七条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中央财政、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垂管单位实行备案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中央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制定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五)负责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对与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六)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对房产、地产、车辆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第十条垂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外)、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向上级单位、财政部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垂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