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0万元以上2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35万元以上30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上下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45万元以上40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
5%以下的罚款